top of page

減資時,比例可否由公司決定各股東以不同比例減資?



有限公司

  1. 按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公司得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至於減少資本究應依出資比例或不按出資比例方式減少之,公司法並無明文限制。(經濟部90年12月26日商字第09002270310號)

  2. 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經109.1.8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補充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

  1. 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公司法§168)

Comments


服務專線

Tel: 02-7751-5208

電子信箱

服務時間

Mon - Fri: 9am - 6pm

​匯聚人才   誠以待人

更多匯誠資訊在以下社群媒體平台

  • Facebook
  • YouTube
  • Instagram

服務項目

- 財稅報簽證

- 資本額簽證

- SBIR補助款簽證

- 會計帳務處理

- 公司設立、工商登記

- 稅務規劃

聯絡我們

台北市萬華區長沙街二段73號五樓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49巷17號

© 2024  匯誠會計師事務所版權所有  保留一切權利

bottom of page